王俊生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夫妇被医闹一案代理词
来源:王俊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3
浏览量:819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原告蔡某、李某诉被告赵某、宋某撤销协协议纠纷一案,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某诊断及开药行为均无过失,被告赵某丈夫系因其潜在冠心病突发致死,与原告李某诊断及开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10年9月5日,被告赵某丈夫到原告诊所就诊,原告李某给被告悉心诊断,详细询问被告发病时间、原因、临床症状等情况后,便强烈建议其到医院就诊治疗,但其均予以拒绝,并再三声称我信得过你,你给我开点儿口服药就行了,原告李某依其意开药后,详细叮嘱其服药时应注意事项。可见,原告李某在给被告诊前、诊后及开药的整个过程中,均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并无任何过失。

被告赵某丈夫有多年潜在冠心病史。根据生活常识,猝死包括疾病死亡和非疾病意外死亡,而心脏病患者,即使一个睡姿不正确都可轻易引发猝死。原告李某仅是在被告赵某丈夫的一再要求下依其意,并合规的对症开药,没有输液。被告赵某丈夫仅仅服用原告李某依规所开口服药,根本不会导致其死亡,更何况,在本案中一个关键的疑点,即被告赵某丈夫是否服用该药,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尤为生疑的是,被告事后声称系因服用原告所开药片致死时,手里拿的药片包装袋居然非原告诊所所用,因原告诊所用的药用包装袋均有“李某诊所”字样,当然我们不能仅凭此就断定栽赃陷害,但至少说明存在其它人为可能性。

本案中,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赵某丈夫是否服用了原告所开药片,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赵某丈夫死亡系因服用原告所开药片所致,但从医学常识来讲,即使被告真服用了原告所开药片,也不至于就导致被告赵某丈夫死亡,更何况,原告李某行医长达三十多年,以严谨尽责闻名于乡邻四舍,口口相传,颇聚人气,从未误诊一人,也从未出现任何医疗事故,即使小到如反映服其药后有严重不适者,又拿什么让人信服被告赵某丈夫,仅是因服用原告李某所开药片而死呢?倘真如此,试问还有那个医生敢开药给病人呢?故,被告赵某丈夫的死亡,与原告李某的诊断、开药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二、被告利用原告对其自身性命、名誉及财产的尤为关切,实施了足以迫使原告蔡某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胁迫行为

被告赵某丈夫猝死后,被告宋某利用原告李某医术闻达乡邻尤怕名誉受损、心脏病易复发、原告蔡某担心丈夫病发致死及诊所地处某市繁华闹市等情势,带领四五个人,暴力抢夺原告诊所医疗文献、登记本处方等物品,并不惜采用在原告诊所门前摆花圈、扯横幅(上书辱骂原告李某之污言粗语)、长时间限制原告李某人身自由等极端恶劣的方式,威胁恐吓原告。

原告李某心脏病复发后,被告宋某等人乘势提出强硬的索赔要求,并且借原告蔡某担心丈夫心脏病复发可能致死的危急情况,进一步对原告蔡某进行胁迫,并一再强硬的要挟:今天不给,明天就是十二万,后天十四万,且要在原告诊所门前搭灵棚、摆棺材……,原告蔡某担心若不答应被告,被告继续诋毁原告李某名誉、危急原告李某生命的胁迫行为,必将给原告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原告蔡某迫不得已,只得违心签下协议并支付十万元款项给被告。再者,从收条上所写“后果自负”亦可看出若原告若不当即答应被告,被告势将作出进一步的不敢想象的举动。

可见,被告利用原告李某担心自己行医多年积聚的人气名誉受损、原告李某本人尤其是其妻子对其生命安危的尤为关切等情势,采取摆花圈、扯横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的搭灵棚、摆棺材、每天递加赔偿款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原告蔡某签订明显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协并被迫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胁迫。

三、因二被告胁迫,原告蔡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宋某,严重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四、原告事发后及时提出撤销协议诉讼,未逾法定期间,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赔偿协议应予撤销,二被告应返还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十万元。

因被告对原告构成胁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自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依法及时提出撤销权诉讼,未逾法定期间,故双方所签协议应予以撤销,又因协议已经撕毁,但不影响被告依协议返还原告该款项,故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已违心支付十万元款项。但基于人道主义,原告可以给被告适当抚慰。

综上,原告李某诊断及开药行为与被告赵某丈夫死亡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二被告利用原告对其自身性命、名誉及财产的尤为关切,虚构事实,实施了足以迫使原告蔡某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胁迫行为,且原告在事发后及时提出诉讼,故协议应予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十万元款项。二原告诉请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注:文中所涉姓氏作者均作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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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俊生
  • 执业律所: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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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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